适用于直接申请 EP 专利和 PCT-EP 专利的阶段:
仅适用于 PCT-EP 专利的申请阶段:
PACE 程序(都无需支付官费):
对于欧洲专利局(EPO)并非国际检索单位(ISA)的欧洲专利直接申请和欧洲专利PCT申请(PCT的区域阶段申请):PACE请求最早可在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时提交,也可在审查期间的任何时间提交。如果申请人希望采取此行动,则应在实质审查阶段尽快提出请求。
对于欧洲专利局(EPO)是国际检索单位(ISA)的欧洲专利PCT申请:原则上,PACE请求可随时提出,即甚至可以在实质审查开始之前提交,例如在进入区域阶段后立即提交,或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细则161/162收到通知后提交。
注意:如果在提交 PACE 申请后,因申请人自身原因(例如,申请延长答复官方意见的期限)导致延误,则该申请将退出 PACE 程序,且无法再提交任何 PACE 申请。
自 2026 年 2 月 1 日起,PACE 加速检索申请已停止受理。
PPH
PPH “专利审查高速路”是一项可通过申请来加快专利申请的途径,在此类申请的专利家族中已有可被授权或已授权的权利要求,前提是它们源自某项专利申请或其专利局已加入 PPH 计划的某个国家。 在这方面,最重要的国家/专利局包括:欧洲专利局、德国、日本、美国、中国和韩国。PPH 申请也可以基于 PCT 提供的正面意见而提出。
立即办理/提前开始
适用于 PCT-EP 专利申请,需在 EP 专利阶段适用的 31 个月到期前向欧洲专利局提出此类申请。提出此申请后,欧洲专利局不会等待 31 个月的期限到期(参见 PCT 第 23(1) 条或 40(1) 条规定),而是会立即开始办理。如未明确提出不申请的要求,我们会默认进行此申请(无官费;申请人无需支付额外费用)。如果欧洲专利局不是 PCT 申请中的国际检索单位 (ISA),可放弃接收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 161/162 条细则下发的通知,此类通知使申请人有机会在通知下发后 6 个月内决定是否自愿提交变更资料,例如变更的专利权利要求。这些变更的资料将会构成欧洲专利局出具的扩展检索报告 (EESR) 的基础。放弃接收此类通知可以在最多 6 个月内不下发通知并且不发生相关延误。
法律声明
这些简要信息并不能替代专利律师在具体案件中的审查或建议。我们不承担仅基于此一般信息的责任。如果您对通用类型或具体案件有疑问,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