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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 EP 专利申请程序中的加速办理途径

概要

 

适用于直接申请 EP 专利和 PCT-EP 专利的阶段:

  • PACE “欧洲专利申请加快审查程序”
  • PPH “专利审查高速路”
  • 放弃接收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 70 条细则下发的通知

仅适用于 PCT-EP 专利的申请阶段:

  • 立即办理/提前开始(《专利合作条约》第 23(2) 条或 40(2) 条)
  • 放弃接收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 161/162 条细则下发的通知

 

解释说明

 

PACE 程序(提供 2 种单独的申请渠道,都无需支付官费):

  • 加速检索请求
    此类请求最早可在提交申请后 6 个月内提出,如果届时欧洲专利局 (EPA) 尚未发布检索报告 (EESR)。如果申请人希望进入 PACE 程序,我们会进行为期 6 个月的监控,如果 6 个月后检索报告仍不可用,我们将提交申请
  • 加速审查申请
    此类请求最早可在开始实际(实质)审查时提出,或在之后审查过程中的任意时候提出。如果申请人希望采取此类措施,则尽快提出相应请求进行实质审查。声明:在申请 PACE 程序后,如因申请人的原因而造成延误(例如,在回复官方通知时提出时限申请),该申请将被从 PACE 程序中删除,并且无法提交新的 PACE 申请。

 

PPH

PPH “专利审查高速路”是一项可通过申请来加快专利申请的途径,在此类申请的专利家族中已有可被授权或已授权的权利要求,前提是它们源自某项专利申请或其专利局已加入 PPH 计划的某个国家。 在这方面,最重要的国家/专利局包括:欧洲专利局、德国、日本、美国、中国和韩国。PPH 申请也可以基于 PCT 提供的正面意见而提出。

  • 优点:如果欧洲专利局在自身的进一步检索中未找到任何更具有相关性的现有技术,则 PPH 程序可以非常高效地实现更快的授权。但欧洲专利局不受其他机构工作结果的约束,可以提出自己的反对意见。
  • 缺点:欧洲专利局根据 PPH 申请中指定的权利要求进行审查,这意味着在这些已授予/授权的权利要求中记录的限制可能无法再次删除。如果欧洲专利局提出明确反对意见,则可能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进一步修正。


声明:参与 PPH 程序时不包括 PACE 申请。


立即办理/提前开始

适用于 PCT-EP 专利申请,需在 EP 专利阶段适用的 31 个月到期前向欧洲专利局提出此类申请。提出此申请后,欧洲专利局不会等待 31 个月的期限到期(参见 PCT 第 23(1) 条或 40(1) 条规定),而是会立即开始办理。如未明确提出不申请的要求,我们会默认进行此申请(无官费;申请人无需支付额外费用)。如果欧洲专利局不是 PCT 申请中的国际检索单位 (ISA),可放弃接收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 161/162 条细则下发的通知,此类通知使申请人有机会在通知下发后 6 个月内决定是否自愿提交变更资料,例如变更的专利权利要求。这些变更的资料将会构成欧洲专利局出具的扩展检索报告 (EESR) 的基础。放弃接收此类通知可以在最多 6 个月内不下发通知并且不发生相关延误。

  • 优点:没有长达 6 个月的程序延误。缺点:在该程序的早期阶段,无法通过变更申请资料(尤其是权利要求)的方式处理之前国际 PCT 检索报告 (ISR) 中提出的异议。EESR 是根据进入 PCT 欧洲地区阶段时提交的资料/专利权利要求而进行编制的。 放弃接收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 70 条细则下发的通知对于在编制扩展检索报告 (EESR) 之前便已支付审查费用的申请,欧洲专利局根据 EESR 并按照《欧洲专利条约》第 70 条细则向申请人下发通知,要求申请人在 6 个月内表明是否继续该申请,并为申请人提供变更申请资料(尤其是权利要求)的机会,此变更后的申请资料将作为后续实质审查的基础。放弃接收此类通知可以在最多 6 个月内不下发通知并且不发生相关延误。
  • 优点:没有长达 6 个月的程序延误。缺点:无法通过变更申请资料(尤其是权利要求)的方式再考虑对之前 EESR 扩展检索报告中提出的异议进行进一步的实质审查。如果没有按照《欧洲专利公约》第 70 条细则下发的通知,欧洲专利局将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 94(3) 条立即出具实质审查报告,如果最后申请人放弃或者撤回该申请,审查费不会再退还。

 

法律声明

这些简要信息并不能替代专利律师在具体案件中的审查或建议。我们不承担仅基于此一般信息的责任。如果您对通用类型或具体案件有疑问,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