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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国和生效国

已授予的欧洲专利 (EP) 也可以在某些非《欧洲专利公约》的缔约国中获得保护。EP 专利的授予在这些国家中可以不通过单独的实质审查而获得认可。

原则上,选择在这些国家获得专利保护以及相关的费用支付必须在《欧洲专利公约》缔约国指定费用适用的相同期限内进行。期满后,仍可在宽限期2 个月内有效支付此费用并额外支付 50% 的附加费,从而重新指定延伸国和生效国。
您的专利申请可以考虑以下所列国家,前提是满足基准申请日要求,即:

  • 对于EP-直接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
  • 分案申请:基本的父申请的申请日
  • PCT-EP:国际申请的申请日

在与各相关国缔结条约后的生效日当天或之后。

延伸国(欧洲国家)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纳 (BA) 自 2004 年 12 月 1 日起生效

生效国(非欧洲国家)
黑山 (ME) 自 2010 年 3 月 1 日起生效
摩洛哥 (MA) 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生效
摩尔多瓦共和国/摩尔多瓦 (MD) 自 2015 年 11 月 1 日起生效
突尼斯 (TN) 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生效
柬埔寨 (KH) 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生效

更多有关延伸国和生效国的相关信息,请您访问:» 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extension-validation-system_de.html.

法律声明:

这些简要信息并不能替代专利代理人在具体案件中的审查或建议。我们不承担仅基于此一般信息的责任。如果您对通用类型或具体案件有疑问,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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