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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保护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 67 条,欧洲专利申请一旦公布,即在该申请指定的缔约国为申请人授予临时保护。但请您注意,实际授予的保护范围以及为获得临时保护而需采取的必要措施在各国家会有所差异。

在德国,外语(英语或法语)欧洲专利的申请人可以向德国专利商标局申请,将其权利要求的德语译文公布在专利公报上。译文公布后,如有侵权,申请人便可向侵权人索要合理的赔偿。但应考虑到,已公布的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实际上仅通过已授予的专利或提出异议后变更的专利的保护范围才可溯源确定(《欧洲专利公约》第 69 (2) 条)。

如有需要,我们也很乐意为您提供其他指定缔约国的相关信息。

如要了解更多德国和其他缔约国针对临时保护的相关信息,请您访问:» https://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html/natlaw/de/iiia/index.htm.

法律声明:

这些简要信息并不能替代专利代理人在具体案件中的审查或建议。我们不承担仅基于此一般信息的责任。如果您对通用类型或具体案件有疑问,欢迎随时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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