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UPC)的常见问题

为向您提供快速便捷的协助,我们在此汇总了关于统一专利制度的常见问题。这些解答将为您提供初步指引,并清晰呈现关键要点。若您未能找到所需问题的答案,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统一专利是一种欧洲专利,其效力覆盖所有参与成员国,即对参与成员国全境有效的专利。相较之下,传统欧洲专利组合则需通过在各成员国分别进行验证程序来确定专利范围。统一专利需在欧洲专利获得授权后,于验证程序中申请。此外,在验证过程中还可选择纳入统一专利体系之外的其他国家。

与传统多国专利不同,统一专利仅需缴纳单一年度费用,该费用集中支付给欧洲专利局(EPO)。而传统欧洲多国专利则需根据各成员国的具体法规,在每个生效的成员国分别缴纳年度费用。

不,参与统一专利制度的部分成员国无法选择退出统一专利体系。部分原因在于年度费用需集中缴纳至欧洲专利局。这意味着缴纳年度费用将自动续展整个统一专利。

统一专利需向欧洲专利局提交申请,且适用于2023年5月31日之后授予的所有欧洲专利。

统一专利法院可能对统一专利以及所有现有和未来的欧洲组合专利的法律效力程序和侵权程序拥有管辖权。然而,欧洲组合专利可通过有效的退出机制排除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权。届时,相关组合专利仅能在各生效成员国境内启动国家程序。此机制使专利权人得以规避因集中审理的无效程序导致现有组合专利在所有参与成员国同时失效的风险。

是的。作为捆绑专利的专利权人,即使选择退出后仍希望向统一专利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可以撤销退出声明一次。但与退出声明相同,此操作仅在相关专利尚未在国家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此前撤销退出声明后,不得再次作出新的退出声明。

通过声明选则退出机制,您可选择保护自身专利免遭统一专利体系内所有成员国集中攻击导致的彻底无效。因此这属于战略性决策。若您对法律顾问充满信心,希望通过单一诉讼在所有参与成员国对专利侵权者采取行动,或因缺乏双重国内关联性导致间接专利侵权无法在国家诉讼程序中执行时,撤回退出声明将具有实际意义。相反,在统一专利法院提起的间接侵权诉讼可能获得支持,因该法院仅以双重成员国关联性为裁决依据。这意味着特定情况下,通过统一专利法院对供应链发起诉讼可能更为有效。

无影响。已授予的欧洲组合专利仍然有效,因为现有专利不会自动转换为统一专利。

中央分庭审理程序的语言为授予专利时所使用的语言(德语、英语或法语)。在地方或区域分庭审理时,程序语言为欧盟官方语言中该分庭所在缔约成员国的官方语言或其中一种官方语言。区域分庭的程序语言也可由该区域分庭所属相关缔约成员国的官方语言共同决定。例如在比利时,荷兰语、法语、德语和英语均可作为程序语言。

目前共有18个成员国参与其中。授予的统一专利在所有这些成员国均具有法律效力。

欧洲组合专利基本上提供了在统一专利覆盖区域之外,同时覆盖欧盟内外其他国家的可能性。通过欧洲组合专利,总计可覆盖39个国家。

只要未有效声明退出,基于欧洲专利组合的侵权诉讼可在七年过渡期内同时向统一专利法院及相关专利获准生效的国家法院提起。即使诉讼已向其中一方法院提起,统一专利法院与国家法院的并行管辖权仍不受影响。这意味着:若某案最初在统一专利法院提起,日后仍可向国家法院提起诉讼,反之亦然。若退出声明已生效,则仅国家法院具有管辖权。基于统一专利的侵权诉讼只能向统一专利法院提起;基于国家专利的侵权诉讼只能向相关国家法院提起

统一专利法院设定的时限相较于各国法院更为严格。在统一专利法院审理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一审判决通常可在10至12个月内作出。每项判决均适用于统一专利法院的所有成员国。这意味着通过单一法院程序即可在较广阔的区域内获得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判决。

统一专利法院设有一个位于巴黎的一审中央法庭,并在慕尼黑和米兰设有分庭,同时在缔约成员国设有若干地方和区域法庭。德国境内设有杜塞尔多夫、曼海姆、慕尼黑和汉堡等多个地方法庭。上诉法院设于卢森堡。

这取决于您希望在多少个成员国获得专利保护。通常而言,统一专利的成本通常低于在至少四个缔约国获得验证和维持的欧洲组合专利。特别是,翻译费用、各国专利局收取的费用、律师费、服务提供商费用以及相关国家后续的年费均可免除。

是的。这里不存在类似欧洲专利家族与德国国家专利之间存在的双重保护禁止条款,即国家专利若未超出欧洲专利家族范围则失效。这意味着在德国,统一专利与国家专利可同时并存。

由于英国脱欧,该国不再参与统一专利制度或统一专利法院体系。因此,专利保护仅能在国家层面实现,或通过经认证的欧洲专利组合获得。英国国内法院负责执行知识产权保护。

由于当时马耳他尚未成为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2007年3月1日前提交的待审申请很可能无法申请统一专利。根据原则规定,仅能在申请时即为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的国家作为指定国。但需注意的是,目前尚无关于此问题的直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