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专利通过简化现有体系,使申请人仅需提交一份申请即可在当前18个欧盟成员国(最终覆盖多达24个欧盟成员国)获得专利保护。
相较于传统欧洲专利——该专利在授予后必须在欧洲专利公约各缔约国分别进行验证和维护——统一专利显著降低了行政工作量和复杂性。
统一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设立统一专利法院。该新法院负责处理涉及统一专利侵权和有效性的纠纷。对统一专利持有人而言,这意味着他们只需向一个集中化的法院系统寻求权利保护,而非向多个国家法院提起诉讼。
另一方面,统一专利也可通过向统一专利法院提起集中式诉讼(若胜诉)的方式,在所有参与成员国范围内宣告无效。
特殊优势:所有参与国采用统一的法院诉讼程序规则!
采用统一专利制度的主要动因之一在于成本降低:
过渡性规定:在预计持续至2030年中期的过渡期内,申请人可选择申请传统欧洲专利或统一专利。此项选择权提供了灵活性,并支持个别战略规划。
退出选择权:
在上述过渡期内,现有及新申请的欧洲专利可选择退出统一专利法院的管辖范围。此举可能属于战略决策,例如为防范中央无效诉讼提供保护。
地理覆盖范围:
申请人应仔细审查统一专利的地理覆盖范围,并决定是否将保护范围限定于参与的欧盟成员国,或是否需要在欧洲获得额外保护——这可通过在其他欧洲专利公约缔约国进行专利验证来轻松实现,与以往做法相同。